場中騷動不已,可李澤的話語仍在繼續。
「我告原告劉孝悠犯誣告陷害罪,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劉孝悠猛地瞪大了眼睛,手腳都顫抖了起來,他嘴巴微張,很想打斷李澤的講話,他很想解釋自己沒有誣告陷害。可是身邊的鄭東籬,卻一把抓住他的手,輕聲道:
「你不要亂說了,不要添亂了,否則情節就更嚴重。」
劉孝悠眼中頓時蒙上了一層死灰色:「鄭律師,這……這不是劇情走向啊,我真的誣告陷害了麼?我不知道啊。」
鄭東籬嘆口氣:「你聽李澤繼續說。」
李澤繼續說道:
「誣告陷害罪法律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他人人身權利,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第一條成立,原告劉孝悠在《論當今社會之浮躁青年》一文中,已經侵犯了被告人李澤的人身權利,事件已經客觀存在,沒有爭論。而劉孝悠又將李澤告上法庭,侵犯了正常司法活動,即法院運作。所以第一條,成立。」
「2、不僅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還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報告。第二條成立,因為這場官司,李澤正是被劉孝悠以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罪進行的上訴。而根據事實的逐步揭開,被告人卻根本沒有犯侮辱、誹謗、侵犯隱私罪,這三條罪名子虛烏有,法律上根本不成立。」
「而劉孝悠卻還是以這三條罪名誣告陷害被告人李澤,達成了『不僅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還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報告』,第二條成立。」
李澤說完,冷笑著看了眼劉孝悠。語氣一正,繼續說道:
「第三條,誣告陷害必須有明確的對象。第三條成立,這一點毫無爭論。劉孝悠誣告陷害的對象也正是李澤,從頭到尾也都是在針對被告人李澤。所以第三條成立。」
「4、誣告陷害情節嚴重的,這裡的情節嚴重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誣告手段惡劣。造成社會影響惡劣。只要誣告陷害的行為符合以上條件,無論被誣告人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第四條完全成立,劉孝悠情節嚴重。誣告手段惡劣,在受害人李澤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將其告上法庭。根本沒有私下商量的動機,便已經將受害人被捏造的犯罪事實呈上法庭,意圖使受害人毫無準備的就受到刑事追究,手段極其惡劣。」
「造成的社會影響也極大,原告劉孝悠誣告陷害李澤的行為。不僅僅受到上千萬網民的關注,更是受到主流媒體記者的關注,將事件無線擴大化,造成的社會影響極其巨大。對受害人造成的影響也極其巨大,所以劉孝悠情節特別嚴重,第四條成立。」
李澤回到自己的被告席位上,雙手扶住桌子,沉聲繼續說道:
「以上四條全部成立,所以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誣告陷害罪也完全成立。鑑於劉孝悠所構成的誣告陷害罪情節極其嚴重。手段極其惡劣,造成社會影響極其巨大。所以已經構成了犯罪事實,理應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李澤的話音落下,場中鴉雀無聲。所有人都瞪大了眼睛。
這就是李澤的反擊麼?不動則已,一動驚人。
剛開始,劉孝悠和鄭東籬的那種意氣風發再也蕩然無存了,劉孝悠和鄭東籬那穩操勝券的心情也蕩然無存了,劉孝悠和鄭東籬做的告贏李澤之後各自獲得好處的美夢也蕩然無存了。
這一切的一切,在明明對李澤不利的情況下。全憑著李澤對法律的熟知,對刑法的靈活運用之下,全部化為了煙消雲散。
這時,眾人看向李澤的眼神都不是震驚了,而是一種恐懼。是一種讓人恐懼的從腳底往頭頂冒涼氣的恐懼,這個年輕人太恐怖了,不能招惹啊。
這才是真正的殺人於無形之中,這才是真正的鐵齒銅牙!
都以為李澤已經結束了,可其實還沒有,正如李澤所說的,這不過是剛剛開始罷了。劉孝悠以為自己最多賠十萬,可這可能麼?
李澤吞了口唾沫,繼續說道:
「我告劉孝悠犯誹謗罪,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是指故意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事實,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虛構。第一條成立,劉孝悠在《論當今社會之浮躁青年》一文之中,明確的進行了捏造事實誹謗被告人李澤。劉孝悠明確的點出,被告人李澤參加越級考試,是投機取巧,是為了成名而不擇手段,以及點名被告人李澤一路走來,全部都在投機取巧,全部都是為了成名而成名。」
「文章之中的話語根本子虛烏有,無論是事實證明,還是人證物證,都證明了李澤並非劉孝悠文章里所說的那樣。這完全是憑空捏造的事實。第一條成立。」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第二條也完全成立,劉孝悠寫出《論當今社會之浮躁青年》這篇誹謗李澤的文章之後,並不是一個人觀賞,而是以微博文字的形式通過網際網路散布了出去。劉孝悠微博粉絲一百萬,至少有超過五十萬人看過了這篇文章,所以對受害人李澤的影響極其巨大。第二條成立。」
劉孝悠都要哭了,我微博粉絲哪有一百萬啊?我之前發這篇文章的時候只有十萬啊,現在的那一百萬,是突然暴漲的。
可是此時,他卻無法開口說話,只能心急如焚的聽著李澤不斷訴說。
李澤繼續道:「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鑑於這篇文章被瀏覽五十萬次以上,影響巨大。可卻沒有對受害人造成較大後果,所以應該判處半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據華夏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所說,誹謗罪完全成立。劉孝悠已經構成誹謗罪,這是客觀事實。」(未完待續。)
第一百六十七章:恐怖的年輕人